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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县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旬阳,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逐步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陕政发〔2005〕19号)、《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陕政发〔2007〕45号)和《安康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安政发〔2007〕20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第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采取无偿差额救济方式,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三)与县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实行动态管理;
(五)实行属地管理、差额补助。
第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及对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是农村特困家庭,即持有我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93元以下无法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农村居民家庭。已批准纳入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不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其对象是:
(一)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特困户;
(二)生活常年困难的军烈属、双女户;
(三)因国家重点工程及公益性建设需要,土地被征用的困难家庭;
(四)虽有一定劳动能力,但家庭收入偏低、人口较多,负担较重,生活十分困难的家庭。
第六条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以年为单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种植收入、养殖收入、劳务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七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按照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来确定。2007年—2008年全县保障人数控制在当地农业人口的10%以内。2007年—2008年每季度发放一次,以后逐步过渡到按月发放。具体执行可根据其家庭困难程度,按每人每月30元、25元,每人每年360元、300元两个档次予以补助。
(一)对年人均纯收入低于400元以下的家庭保障标准为360元/人·年;
(二)对年人均纯收入在401元—693元的家庭保障标准为300元/人·年;
第八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组织机构。
县、乡镇、村分别成立农村低保评审委员会。县农村低保评审委员会,由县政府分管县长任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局长任副主任,县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负责人和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为成员,在县民政局设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低保业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省市农村低保工作政策,审核审批保障对象和落实保障资金,研究农村低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是:
(一)县民政局负责农村低保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搞好政策宣传,按规定程序组织操作,严把审核、审批关,接待、查处信访案件,建立健全各类档案。
(二)县财政局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预算、拨付,做好对上业务衔接,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县信用联社负责做好低保资金的规范发放工作。
(三)县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监督、审计,对违反工作程序和资金管理规定的实行责任追究。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社区)都应成立农村低保评审委员会,设立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确定专门办公人员,保证低保业务正常开展。
第九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痴呆傻哑残等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户由村民小组提名)向村民委员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家庭所有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家庭收入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二份。
(二)初审。村委会(社区)受乡镇委托,承担本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和初审等工作。村委会(社区)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完成入户调查和评议,认为符合条件的,将评审结果张榜公示七天。群众无异议,填写《旬阳县农村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调查审核表》一式二份,报乡镇人民政府核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三)审核。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社区)报送的申请对象材料后,必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完成审核、上报。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法,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予以核实。经乡镇农村低保评审委员会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签注意见,填写《旬阳县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查表》和《旬阳县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汇总表》各一式二份,连同《旬阳县农村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调查审核表》和有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村委会(社区),并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四)审批。县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报县低保评审委员会,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乡镇,并将评审结果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群众对公示对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按批准对象填发县民政局统一印制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在本乡镇信用社为低保对象办理个人帐户和专用存折。退出低保的要收回《领取证》交县民政局备案注销。群众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重新进行核实,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将情况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根据各乡镇上报材料或群众举报等材料组织有关部门再入户核实,情况属实的,发给《不予保障通知书》。申请人接此通知书后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条 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发放程序。
(一)筹集。根据保障金需求总额,实行财政分级负担,县级财政按上年度可用财力1%予以配套。每年12月底评审委员会审定下年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数、人数和保障金数额,县民政局依据审定情况向县财政局申报资金预算计划,由县财政局审核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管理,进入财政社保专户,按期拨付。
(二)发放。县财政局在乡镇信用社开设农村低保专户;各乡镇信用社依照县民政局2008年农村低保批文设立农村低保个人帐户,实行一户一证一折的社会化发放管理。县财政局每季度将农村低保资金拨付到各乡镇信用社开设的低保专户;乡镇民政办按照拨款和批复文件编制农村低保资金发放花名册一式二份,由分管领导审签、乡镇政府盖章后交乡镇信用社,信用社审核无误后盖章退回乡镇一份备查;低保对象凭户口簿或身份证、低保证和存折(三证齐全)到信用社领取低保金。自理有困难的低保户由包帮人、监护人代为领取,并负责合理安排使用,保证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不出问题。乡镇民政办要定期检查和回访自理困难的低保户,确保低保金真实、足额兑现使用到位。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县民政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和县信用联社要定期或随机抽查、财务审计,保证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足额兑付。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从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必须高度负责,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申报审查和发放程序。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将不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或违反规定程序操作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低保对象和其他农村居民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居民低保待遇或以诈骗手段为农村居民办理低保待遇骗取居民财物的,轻者由县民政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冒领的保障金或诈骗的财物;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下发后,《旬阳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旬政办发〔2006〕17号)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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